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机关汽车号牌配备和使用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除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外,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以在军队兼任职务为由,固定乘坐或借用挂有军车号牌的车辆。目前已经挂有军车号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务必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把军车号牌退还发放单位,并重新办理地方牌照。严禁领导干部或经办人员擅自把换下的军车号牌转让或卖给他人使用;严禁利用此次更换车牌的机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新车。
二、允许继续使用军车号牌的党政机关范围。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更换军车号牌和加强军车号牌管理的通知》(〔2004〕后交字第718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分配军地联合办事机构使用军车号牌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交公字第187号)的规定,只有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才能使用军车号牌。这些办事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交通战备办、人防办、军转办、安置办以及双拥办、经济动员办;省级以上联合办事机构赋予任务、平时担负部队演习和应急机动交通军事保障任务的部分地市级联办机构,如交通战备办、应急机动通信局,省内各交通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此外,还有经军队各大单位发文批准使用军车号牌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上述单位使用军车号牌,必须报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用于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特殊业务。严禁将这些挂有军车号牌的公务用车作为单位领导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
三、严肃纪律,严格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公布举报电话(省纪委举报电话:0731―2688999),加大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党政机关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使用军车号牌,或者领导干部继续将挂有军车号牌的公务用车作为相对固定用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车辆一律予以收缴,有关主管部门5年内不得给违纪单位安排车辆更新经费。对违纪单位主要领导和违纪者本人,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节给予诚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立案查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