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5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幸福江阴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以民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和谐创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有利于卫生事业和谐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在确保每个建制镇政府举办一所公立卫生院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撤并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
2.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取向、政策扶持、规范运作”的原则。
3.
坚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原则,在优先发展和保证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4. 坚持有利于激活机制的原则,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5. 坚持有利于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6. 坚持有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确保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稳定。
7. 坚持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及投资者利益关系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改制形式
(一)国有股份退出
对已经按照澄政协纪〔2000〕44号文件精神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南闸、长泾、河塘、长寿、文林等5个卫生院(以下简称已改制卫生院)进一步深化改革,按规定程序国有股全部退出,卫生院转为民办性质。
(二)整体转制
对撤并镇卫生院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整体转制,实施股份制改革,允许社会法人和个人参与卫生院股份制改革,卫生院转为民办性质。
三、资产评估和转让
(一)国有股份退出
1. 确定基准日。对已改制卫生院确定国有股份退出基准日。
2. 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办、市卫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已改制卫生院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参加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分开。资产评估必须明确界定第一次改制时国家股比例与金额、个人股比例与金额及改制以来至基准日的资产增值金额。对卫生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产实行剥离。
3. 股权确认。对已改制卫生院评估后的净资产增值部分进行股权确认,按第一次改制时的股权比例进行配股,国家股分配50%,个人股按股东原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股权确认报告,报市国资办备案。
4. 股权转让。将经确认的国有股权以现金方式全部转让,受让者应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金。转让方式:先在改制卫生院内部公开转让,原经营者或经营集团有优先受让权;如未有受让者,面向全市卫生系统公开转让;如再未有受让者,向社会公开转让。如仍未有受让者,经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采用其他方式转让。
(二)整体转制
1. 确定基准日。对经批准进行整体转制的卫生院确定整体转制基准日。
2. 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办、市卫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卫生院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参加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分开。对卫生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产实行剥离。
3. 资产确认。由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改制卫生院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办备案确认。
4. 资产转让。卫生院整体转制采用公开竞卖、先售后股的办法,将卫生院的净资产以现金方式出售给中标的经营者,由中标的经营者组建股份制卫生院,并应一次性支付资产转让金。原则上采用卫生系统内部公开竞卖的方式,优先在本院职工内部公开转让,未有受让者,再向全市卫生系统职工公开转让。如果卫生系统内部公开竞卖流拍,则向全社会公开竞卖。如果全社会公开竞卖流拍,经批准可由资产管理部门采用其他方式转让。
四、政策扶持
(一)改制医疗机构性质核定
改制卫生院转为民办医疗机构,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改制卫生院可以自主选择办医性质,原则上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依法进行社会事业法人登记。
(二)用人制度
改制卫生院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用人制度。“老人”即改制基准日之前的原在编在册医务人员的身份和性质保持不变,其各项社会保险按卫生事业单位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退休前实行企业化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按照卫生事业单位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改制卫生院不得随意解聘原在编在册职工,凡辞退、开除原在编在册职工需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批准。“新人”即自改制基准日起新招聘的医务人员,其性质为企业人员,一律实行企业化管理,由改制卫生院法人代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和改制后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的“老人”由单位管理,其养老金按原渠道发放。并从改制卫生院的净资产中剥离一部分资金,建立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改制基准日前离退休人员的各类地方性补贴;改制基准日后退休人员的各类地方性补贴由所在改制医院承担。改制后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的“新人”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实行过渡期财政补贴
卫生院进行改制后,市财政不因改制而减少对卫生事业总经费的投入,仍按现有渠道并按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促进我市尽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对于整体转制的卫生院,市财政在三年内按现公办医务人员的人头经费对医院予以补贴,三年后财政不再拨付人头经费。对于已改制卫生院,仍按原规定补助办法执行,已到期的财政不再拨付。
(四)税收优惠
改制卫生院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各类地方税收三年内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减免税政策。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享受同非改制卫生院同等的医疗机构税收、信贷、水电等优惠政策。
(五)土地优惠
改制卫生院的土地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其土地性质仍属医疗卫生事业用地,由改制卫生院租赁使用,三年内为零租金使用,第四年起按当地医疗卫生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租金(以第四年评估为准),但土地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每亩每年3000元。土地租赁协议由市卫生局与改制卫生院每两年签订一次。
(六)医疗收费和财务制度
改制卫生院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可以适当放开,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规范服务及价格行为。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8〕148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政策。
(七)公共卫生职责
改制后的卫生院必须履行相关公共卫生职责,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在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同时,还必须承担各项社会公益服务和义务。对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的,与市卫生局签订服务合同,政府按有关规定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卫生局考核后支付相关经费。
(八)医保政策
改制卫生院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条件的仍作为定点单位。改制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五、管理体制
由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成立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售的净资产资金和土地租金在财政开设专户,建立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记账,监督使用,在支付改制成本后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可优先用于所在镇的卫生事业建设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改制卫生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加强对改制卫生院的监督管理。
六、运行机制
1、经营管理机构和章程。改制卫生院由中标的经营者组建经营集团或经营管理层,按规定成立董事会,推选董事长和确定院长,按规定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制定改制医院章程。章程是医院及其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在医院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权的转让。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当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当股权转让时,内部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年度审计。每年年终,改制卫生院的医疗业务收支结余应由董事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院内公开。经卫生局审定当年结余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顺序进行结余分配。
4、结余分配。改制卫生院核定为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按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结余分配。核定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具体办法按省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市成立江阴市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卫生、发改、财政(国资办)、人事、劳动社保、国土、物价、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大力支持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落实促进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确保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管理
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卫生院凭证(照)执业、依法行医(经营)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校验(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非营利性质。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改制卫生院纳入质量监控网,指导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三)规范程序
已改制的卫生院深化改制,国有股份退出,必须经过资产评估、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审批、签订转制协议等程序;新参加改制的卫生院实行整体转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制定改制方案、报有权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公开报名、资质审核、公开招标、审批、签订转制协议等程序。
(四)严格准入
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后必须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人员准入、技术准入和设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改制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医疗机构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任改制卫生院院长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或任职资质:
1. 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政策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政策法制观念,善于团结同事,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2. 受过医学院校正规教育,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5年以上,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
3.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八、其他
卫生院改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政策,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改制中的重大事项由江阴市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2月5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前发布的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当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卫生事业改革的重大政策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