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昌江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石碌地区水价的请示》(昌价字[2006]17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你县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经昌江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自来水价格调价方案,即昌江水业责任有限公司对石碌地区供水辖区内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原来0.85元提高到1.18元,工业用水由原来1.10元提高到1.48元,第三产业用水由原来1.70元提高到2.08元,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1.80元提高到2.28元。
  二、以上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择机出台。

2006年12月26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