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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起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1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认真执行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数量及结构,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改进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再就业压力较大,切实做好我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对把握我市劳动力发展趋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都能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认真遵循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我市劳动力调查将采用抽样调查方式,选聘和组织调查员对省抽取的样本点进行入户调查登记。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2005年11月进行首次调查。2006年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两次调查。从2007年起,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分别在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切实做好劳动力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劳动力调查所需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需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人员中选调,必要时还要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给予积极支持,确保选调和招聘工作的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把选调、招聘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关,确保调查队伍精干、调查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市统计局要按照省劳动力调查方案的要求,尽快制订出我市劳动力调查方案,及早入手,组织各级统计部门认真开展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调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大对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调查工作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和支持,为调查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从2005年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加强领导,坚持依法调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力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全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调查。要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瞒报、漏报和错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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