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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农计[2003]1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重新评审认定一批“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7年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筛选推荐原则
  通过积极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力;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品牌创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新一轮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突出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严格申报标准。各地推荐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三大类型、二大标准和五大要求。
  (二)符合产业布局。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产业区域布局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着眼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做强做大特色产业带和优势区域的目标任务,筛选推荐能带动优势区域形成的龙头企业,避免趋同和重复。
  (三)突出区域品牌。各地推荐申报的龙头企业,除批发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外,其主营产品或业务必须具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品牌(主要指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名牌,在区域性重大活动中获得的荣誉,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或者其他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取得实际影响力和认知度的品牌)。
  (四)注重带动规模。各地推荐申报的龙头企业,要求其对当地的种养基地和农户的带动面较大,其主导产品产业对带动农户的增收比重较大。重点推荐带动能力大的加工型龙头企业。
  (五)明确申报范围
  行业范围。在现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之外,围绕种植业、畜牧业及其延伸产业组织开展,兼顾地区平衡,注重培育欠发达地区龙头企业,不搞轮流照顾。
  数量范围。每个设区市(不含厦门)推荐龙头企业数不得超过9家。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分设的,分别推荐6家、3家。可报1-2家台资企业。批发市场带动型和中介组织带动型龙头企业分别不超过1家。
  资格范围。对原“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包括其下属企业),不再参与申报,其余发展势头良好的可以继续参与申报;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企业运行不良以及近两年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地按自愿的原则,组织龙头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各设区市组织筛选,择优推荐,由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联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属企业经省农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直接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文本。各申报企业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应不同类型认真填写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详见附件1、2、3)。
  (二)企业情况简介。要求写明:主要发展业绩、特色,主营产品或业务的品牌情况(注册商标、认定名牌、主要荣誉等)及其市场辐射情况,质量水平(标准化、“三品”认证),资质情况,科技创新和装备水平,带动基地、农户的方式(协议或合同订单、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提供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担保、农业保险保费支助等方式)和带动规模,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附件和证明材料。各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品牌的证明材料、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审验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须含“年初数”和“年末数”,损益表含“上年数”和“本年数”)及申报文本中各项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要提供2005~2006年财政支持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与申报文本、企业简介材料一并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省农业厅计财处。
  (四)其他材料。各申报企业可以提供有关文字、声像宣传材料,以供评审参考。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上述材料,申报文本、企业简介、附件证明及其他材料中的有关指标和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限
  各设区市限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经审核合格的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由农业(畜牧兽医)局汇总后,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候。
  五、其他事项
  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省农业厅计财处联系。联系人:赖万炎、詹勇,联系电话:0591-87837435。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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