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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现就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各地要在前两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进一步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相关监管、经营和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人员的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实现各项工作任务的预期目标。
  (一)卫生许可专项整治
  1、工作重点:确定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36个城市为重点地区,对保健食品、乳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饮料共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整治内容:规范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工作目标:重点城市辖区内企业的卫生许可状况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保健食品
  1、工作重点: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及其生产单位为整治重点,在上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基础上,重点整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仍在加工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在流通环节,确定重点城市对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整治。
  2、整治内容
  (1)对所有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掌握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
  (2)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各省要以清理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生产加工保健食品行为为重点,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及时纠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公示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凡生产企业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仍进行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确定重点地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每省要确定2个地市,重点检查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治、疗效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凡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确定重点地区开展保健食品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专项执法检查。请各地按照要求对辅助降血糖类、缓解体力疲劳和减肥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物品,以及营养素补充剂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具体抽检工作另行通知。凡违法添加物品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按《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目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受到依法处理,处理率95%以上。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1、工作重点:在开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整治基础上,在生产环节,重点整治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不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在流通环节,确定重点城市、重点市场加大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抽查力度。
  2、整治内容
  (1)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各省要以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为重点,严格按照《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其生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
  (2)开展婴幼儿食品专项抽查。每省要确定2个地市,重点抽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标示为适合4-36个月婴幼儿)等食品的卫生质量。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请各地按照要求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具体抽检工作另行通知。
  3、工作目标: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婴幼儿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四)食品添加剂
  1、工作重点:
  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重点清理无证和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
  2、整治内容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尤其要对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识标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其生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
  (2)对经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每省要确定2个地市,重点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添加剂销售点(店)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核实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
  3、工作目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五)餐饮业和学校食堂
  1、工作重点:在前阶段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巩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
  2、整治内容
  (1)在大中城市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地大中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监督,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
  (2)降低学校食物中毒风险。以控制四季豆中毒等学校、建筑工地易发食物中毒为重点,要与教育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合作,开展宣传教育,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3、工作目标:90%以上大中城市的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具体措施
  (一)我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具体负责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汇总各地的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开展省级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工作。
  (二)建立食品卫生监督信息通报制度。我部将对各省审核发放的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向各地通报监督检查的信息,以便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经营、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了解卫生许可和监管的动态,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尤其要对各省确定的重点城市的卫生监督队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四)加大督促检查工作。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勇于探索和创新、整治效果明显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五)我部将选择部分省份进行试点,建立省际间违法食品监督信息通报和追踪检查制度,及时通报和追踪检查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的线索,追根溯源,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请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于4月20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和责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监督司。
  (二)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在督查工作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批发零售单位、生产单位。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罚,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经营行为。
  (三)为及时掌握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进展情况,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信息。请各地分别于9月1日前上报上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另行通知。
  (四)加强宣传和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卫生指导,宣传贯彻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司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
  卫生部监督司联系人:张旭东
  电话:68792594,传真:68792408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张肃、张凤
  电话:010-64047878-2173、2172,
  传真:64047878-2175
  电子邮件:zs@jdzx.net.cn
  xdzh8604@yahoo.com.cn
卫生部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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