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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水利部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就我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为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强化节水措施,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全社会节水防污意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水和谐;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促进全社会自觉节水;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节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坚持节水减污和污水处理回用相结合,促进污水资源再生利用;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完善节水综合措施;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教育机制,促进公众广泛参与。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我区节水型社会的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与宣传教育体系;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管理方法得到推广应用,产业结构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水利工程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明显加强;全社会自觉节水的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显著增强,浪费水资源现象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和鄂尔多斯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并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企业、园区、社区和院校;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行业用水结构趋于合理;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镇生活人均用水(含公共用水)不超过200升/人?日左右,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分别达到60%和50%;通过各种农业节水措施,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45%以上。在资源性缺水矛盾突出的地区,要通过全面节水和用水结构调整,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节水型社会。节水制度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应用,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形成自觉节水的意识和合理的用水方式,在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二、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的体制和机制
  (一)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精简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实施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统一管理水量与水质。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与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负责的节水管理体制。
  (二)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各级行政区域的可用水量。“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跨盟市的主要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内各地区的用水权指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其他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单位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量指标。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用水量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等制度,以保证节水指标的落实。
  (三)实施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对江河、湖泊等各类水域进行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社会公布。依据水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无证排放、超标排放。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对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排污口进行实时监控,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四)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价格。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方,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地方,要把污水处理费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认真总结黄河干流水权转换经验,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率、高效益领域配置。
  (五)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水资源管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水资源状况和政策法规及实施情况。畅通公众参与管理的渠道,对关系广大群众日常生活的水量分配、水价制定等,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保证用水户充分表达意见、民主参与决策。在农村牧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者协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以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一)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量水而行,进行科学的水资源论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依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用水量,确定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安全。
  (二)构建节水型产业结构。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要实行严格的取水审批制度,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的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电项目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其他工业项目的用水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加速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要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水资源替代战略,大力推广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洪水、苦咸水利用技术。
  (三)加大工业布局调整力度。根据资源分布和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不同区域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火电、化工、造纸、冶炼等高耗水行业,应逐步向水资源丰富地区转移;坚决关停并转一批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用水量大、污水排放量大的企业。鼓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使用再生水、疏干水、雨洪水等非传统水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四)积极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牧区家庭草库伦;加速河套灌区等大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和配套,提高节水灌溉面积的比重;鼓励发展节水旱作农业,减少耗水量高的作物种植比重;积极培育和推广耐旱的优质高效作物品种。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步伐,在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用水调度管理,在继续实施渠道衬砌等传统节水措施的同时,大力推广高效先进的节水技术,有效控制灌溉用水量,进一步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效益和效率。
  (五)城镇化建设要节约和集约利用水资源。在水资源不足地区,不得盲目扩大城市规模,严格限制新建高耗水项目,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完善城市节水设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分质供水工程,实行水资源优质优用,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要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城市房屋建筑使用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公共和民用建筑使用的用水器具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认证符合节水标准后方可在市场销售。要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合理规划、统筹考虑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建小区与学校、宾馆等公共用水单位,必须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强制洗车、城市绿化等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开发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加快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建设
  (一)贯彻实施《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城市生活节水技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推广高效输配水技术、田间节水灌溉技术、生物节水与农艺节水技术、多水源联合调度技术、水肥一体化浇灌施肥技术和非充分灌溉技术等节水新技术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在丘陵、山区积极开展雨水积蓄利用和旱作农业。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发展和应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等技术,并配套完善相应设施。发展和应用节水型器具、城市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公共建筑节水技术和市政环境节水技术等。
  (二)研究、开发和应用其他水源利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废水处理回用技术,减少废水排放。建立和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体系,大力发展污水集中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推广城市居住小区再生水利用技术,建筑中水处理回用技术,重视和推行雨洪水利用。
  (三)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对水资源时间和空间上的调控能力。加快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和重要水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建设,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水资源与其他水源统一配置工程建设,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基础上,依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增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加快节水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水量水质、地下水位自动监测系统,实时自动监测,实现水情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预报。加强取水、用水、退水监测与控制设施建设,在取用水各环节和重点,特别是工业重点用水系统、设备和农业渠系,安装计量设施和控制设施,实行计量用水。综合运用信息和决策技术,开发应用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推进水资源和节水管理信息化进程。
  五、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自治区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起“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监督全社会节水工作”的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负总责,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尽快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抓好全社会节水工作的同时,各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制定规划,抓好试点,分步推进。根据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
  (三)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尽早出台《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修改和完善并重的原则,近期将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水价改革等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区情、水情的节水型社会政策法规体系,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设备(产品);各级财政要将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重大节水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投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差别价格和信贷供给等政策杠杆,鼓励开发和利用再生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源。
  (四)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的节水标准,开展有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参与的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流通。建立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建立由综合评价指标、行业用水评价指标和节水管理评价指标组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来衡量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状况,综合考核各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果,对所有取用水单位实施节水目标考核。
  (五)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在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农业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城市生活节水设施以及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机制。根据节水投入政府主导、市场融资、公众参与的筹集原则,农业节水灌溉资金采用“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方式筹集,对农民、用水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等开展的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政府鼓励并给予适当补助;工业节水改造资金是以用水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给予优惠与补贴;城市节水由政府示范引导,市场融资运作,通过水价等经济杠杆推动用户节水。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全部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管理,重点支持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前期规划、制度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水资源管理设施建设;调整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费和水资源费全部用于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财政投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节水项目建设。
  (六)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教育机制。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防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知识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面向全社会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行之有效、丰富多彩的形式,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倡导节水的文明生活方式,培育珍惜水、爱护水的道德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鼓励公众参与节水,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节水文化。要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城市节水宣传周”集中开展大规模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舆论监督,设置节水监督电话,对浪费水、污染水的不良行为公开曝光,树立人人节水、自觉节水的社会风尚,为建设节水型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节水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和基本国策。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措施,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百年大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战略意义。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抓出成效,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构建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经济结构合理、地区特色鲜明、社会稳定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内蒙古。
2007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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