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对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迸一步严格控制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精神上来
违反规定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不仅浪费有限的财力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超标准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现象,助长了讲排场、比阔气的不正之风,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精神上来,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高效廉洁机关、降低行政成本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把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上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从现在起,除因新设机构、增加编制、城市规划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危房改造等确有必要新上办公楼项目外,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新建、迁建、扩建或购置办公楼。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的维修改造。严禁党政机关在批建的办公楼内兴建宾馆、招待所及其他娱乐设施。要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社会化进程,实现产权和经营权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积极盘活党政机关办公楼存量资源,强化余缺调剂。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要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新建、迁建和购置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办公楼交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出租,已经经营或出租的,要立即收回,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交有关职能部门调剂使用;不能马上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用于设置单位小金库和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程序
所有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市、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县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市、县(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下同)直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市、县发改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发改委要对照清理标准,对已批准项目重新审核。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同时出具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或审核意见,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经初审同意后,发改部门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改部门具体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手续。项目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 999]2250号,以下简称《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厅(局)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16―19平方米,超过400人的取下限。县(处)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超过200人的取下限。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超过100人的取下限。高层建筑办公用房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于城市标志性建筑。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楼设计和装修要体现庄重、朴素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办公楼要保证较高的使用面积系数,主入口处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等,办公区域内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等娱乐设施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凡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项目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进一步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和资金来源规范工作
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和市政配套建设费),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突破规定造价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原有办公用房等资产转让收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六、继续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监督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概算组织实施,除物价明显上涨、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复的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擅自突破概算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组织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进行修改。
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要求,我市还将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代建制试点,逐步实现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分离。
七、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清理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对近年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清理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凡是违反规定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拟建和在建的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经重新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建设;已建成的要说明情况,经重新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由原单位使用。其中,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责任。要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未经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核,擅自改变用途和扩大规模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强化对项目建设中介机构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纪检监察机关,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擅自建设和违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