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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广大考生权益得到保护,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原则,现就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招生工作制度化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招生源头预防的措施落实机制,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政策规定公示制度、工作审核会签制度、操作程序公开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重问题的问责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要建立和完善招生重要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督察监管机制,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与实施、特殊形式和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录取结果审核等工作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针对招生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落实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招生方案的制订、公示和实施,加强对招生章程执行、工作程序设计、录取结果、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与督查;招生部门要认真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命题、试卷安全、考风考纪、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环节依章办事;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工作程序规范、考场考点设置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
  凡发现因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管责任的招生违规问题,应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责任。以上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坚持公开透明,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
  各单位应坚决执行教育部和本市关于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认真搭建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招生考试的制度、法规、文件等政策法规类的信息应当公示;招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收费标准等操作要求必须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资格、考生资格、生源分数段、招生计划完成数、补填志愿等与录取相关的信息适时公示;发现并查处的重大违规事件情况客观公示。要加强对招生信息发布和招生新闻的管理,健全有关制度,落实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招生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招生信息。要加强招生网站建设和咨询电话答复工作,使之成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释疑解惑的宣传阳光招生工作的窗口。
  四、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招生监察工作有效性
  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考”要求,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全程参与招生工作,重点督查重要环节,防止舞弊等违纪行为。
  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督。招生章程和内容必须符合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或随意调整有关操作程序。
  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和咨询答复工作的监督。招生宣传必须符合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必须如实表述本校的招生情况,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命题、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督查,确保考试考务安全;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以及启用制度,确保考生信息安全;要加强录取结果的监管,坚决执行招生部门提出预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未经招生监察部门审核的预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高招办;要加强招生调整计划的监督,建立健全调整计划分配和使用审批程序;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类型的高校,要坚决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的高校,应做好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要加强对招生公开工作的监督。要畅通招生公开的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招生信息,及时回复网上咨询,及时解答查询质疑,自觉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和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督。
  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五、执行招生纪律,坚决维护招生秩序
  各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抓好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选派为人正派、政策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任何直接或变相设置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以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信访机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和公布本单位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形成由校信访部门、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接待机制,依法规范处理招生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要对信访接待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遇到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不能由本单位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商办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反映,要组织人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追究;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招生单位在本校录取工作开始直到批次录取结束后的一周内,必须维持招生信访和咨询监督的工作状态,继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来访接待、电话咨询答复等工作,招生期间,咨询、监督电话必须全程开通。
  市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通过组织现场巡视、开展专项检查、进行电话督查、统计公布各单位上访投诉率等方式,对各高校的招生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于招生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将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科技教育部门监察室和市教委监察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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