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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联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联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联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会议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6]17号)和《安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五次会议纪要》(劳协调[2006]1号)精神,自今年起定期在全市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爱企业的好职工、爱职工的好领导)”先进个人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为目标,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开发(工业园)区形象,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完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互爱、双赢的良好局面,为我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和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范围
  创建和谐企业评选范围: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创建和谐开发(工业园)区评选范围:市、县(区)、乡镇(街道)的各开发(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等)。
  “双爱双评”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投资经营者和职工。
  三、条件
  (一)创建和谐企业评选条件
  1、劳动关系协调。严格依法与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内容合理全面,程序合法,管理规范,有效履行,无违法用工行为;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做到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履约率高;依法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近两年无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发生。
  2、工会作用明显。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工会主席,职工入会率95%以上;支持工会依法按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和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有办公场所、有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围绕企业发展开展工作;工会工作资料齐全。
  3、民主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权利;重要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向职工公示。
  4、职工权益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所有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措施得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建设完善。
  5、企业效益良好。各项社会和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热心“送温暖工程”和光彩事业;注意提高职工素质,企业文化氛围浓厚。
  6、“双爱双评”活动成效显著。成立“双爱双评”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企业支持、工会主抓、各方配合的组织格局;活动有计划、有目标、有内容、有形式、有总结。
  (二)和谐开发(工业园)区评选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园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商处理园区内重大劳动问题;符合建立工会条件的企业均依法建立工会;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的企业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无群体性、突发性劳动纠纷。
  2、劳动关系协调。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与所有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无克扣拖欠工资现象,开展工资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同步增长。
  3、民主管理规范。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无违法规定,并向职工公示。
  4、社会保障建立。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劳动保护健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不招用童工;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劳动时间合法。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需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爱企业好职工的评选条件
  (1)热爱企业、关心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2)自觉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为企业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努力学知识、学技术,争做知识型职工;
  (6)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爱职工好领导的评选条件
  (1)坚持“以人为本”办企业,在职工中有良好形象;
  (2)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关爱职工,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5)关心、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尊重工会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和尊重职工意见和建议。
  四、评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双评”先进个人,由企业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县区申报;市属企业,由各产业、局、控股公司向市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被申报的企业和个人须在本单位向职工公示。
  (二)县区推荐。县区工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共同进行评审、考核,确定并表彰县区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双爱双评”先进个人,并向市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成绩突出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双评”先进个人。具体申报名额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审考察。在县区或者产业、局、控股公司推荐的基础上,市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测评考核,职工满意率达70%以上的,确定为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接受社会的评议监督,进行综合评定,产生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个人。
  (五)表彰奖励。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共同召开表彰大会,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授予合肥市“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个人,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成绩突出的企业、开发(工业园)区推荐到省里表彰。受表彰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可免予当年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在评选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时优先推荐;受表彰的企业和个人,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魏晓明担任组长,市总工会主席杜昌寿担任副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袁文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世保、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余岗、市工商联副会长朱振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总工会副主席袁文长兼任主任,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立学、市经济委员会企业处处长谢洪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陈默、市工商联业务处处长张诚文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创建、评选活动的指导、推进、评选、表彰等日常工作。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力量,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紧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创建、评选本地区(行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扎实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这项创建、评选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评选工作,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牵头、三方配合、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营造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指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评选活动;要帮助企业解决创建、评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评选活动情况,不断提高创建、评选水平。
  (四)加强管理。受表彰的“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开发(工业园)区”和“双爱双评”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发生企业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劳动纠纷,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制度,只要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公示。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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