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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9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在管理人员监护下通过。”
  前款规定的“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的,在报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的同时还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办理许可证。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在重大节日前和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不准挖掘;新建与改建的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挖掘道路的,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最高标准收取。”
  本决定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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