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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订<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9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位置、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周期、预售总面积、价格,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出租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六、第四十八条删除。
  七、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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