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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市交通考试中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城市交通行业协会:
  根据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的要求,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并与行风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对相同事项反复考核。同时将相应的奖惩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整个行业尽快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诫的良好氛围。

上海城市交通管理局
2007年1月15日

附件:《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对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工作的推进管理和信息统筹发布。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及道路运输行业两级管理涉及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
  各行业协会负责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给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予以录入。
  前款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诚信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诚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守商业机密,维护社会公益和被征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适用范围)
  城市交通各行业的相关企业根据诚信工作推进计划纳入诚信评价范围,新成立的企业可以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指标的确定和调整)
  企业的信用状况应当通过诚信指标予以反映,诚信指标包括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诚信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等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交通局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10月提出调整诚信指标的意见,市交通局按前款规定程序在每年12月予以确定,并在下一评价周期实施。
  诚信指标应当事先向行业公开。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来源)
  诚信指标的信息来源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行业协会在日常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涉及行政检查等主动检查项目的,各部门必须对纳入诚信评价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且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实行均衡的抽检率,保证真实反映诚信情况。
  本市公安交通、市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各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提供的与诚信指标有关的信息也可以纳入。
  第七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集、录入信息,并由信息系统汇总。汇总的信用信息应当在各部门及经允许的其他单位间共享,便于各部门动态了解企业的诚信指标得分情况,加强管理。
  第八条(信息采集的要求)
  不得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九条(信息录入的要求)
  各部门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并保存原始材料,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录入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等情况的,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
  各部门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确定信息采集、录入的人员,并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保证信息录入的来源
  第十条(诚信等级的评价方法)
  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和B级,以每一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分级。
  诚信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采用比例制、排名制、打分制等方法,具体划分标准由市交通局根据行业性质和规模事先予以确定并向行业公开。
  市交通局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季度根据上一年度的得分进行诚信评价分级,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一条(诚信信息及等级的发布)
  市交通局可以每半年将相关诚信指标的得分预先告知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诚信等级确定后应当先向行业公布,如无异议可以通过上海城市交通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奖惩措施)
  对于被评为AAA及AA级的企业,市交通局应当授予荣誉标志。
  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诚信等级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资源分配、执法检查,处罚额度、业务办理通道、从业人员考试及评奖评优等方面有所区别,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诚信等级。
  被评为B级的企业,各部门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免检和降级)
  被评为AAA级的诚信企业在下一年度的评价中,凡管理部门主动检查的项目可予以免检,只要社会评价等其他方面无触犯诚信指标的,可继续保留AAA诚信等级。
  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有触犯诚信指标行为的,市交通局可以将其诚信等级下降到A级。如触犯否决指标的,直接评定为B级。但触犯诚信指标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也可下降至AA级。
  第十四条(禁止提供信息)
  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查询服务)
  被征信企业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查询本企业的以下信用信息,各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一)信用信息,包括历年诚信等级、得分、排名等;
  (二)信用信息的来源。
  第十六条(异议的受理)
  被征信企业认为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各部门进行处理,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书面处理意见移交回受理中心,告知异议人。
  第十七条(处理结果)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人仍持有异议的,各部门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各部门可以根据被征信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异议的复核)
  异议人对各部门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交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接口)
  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应当与本市综合社会诚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诚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条(系统安全)
  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诚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同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应当设置诚信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诚信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
  各部门发生诚信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市交通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归档)
  各部门应将形成的信用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实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电子数据保存)
  信用信息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归档的电子信用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
  第二十四条(操作细则)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操作细则,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并实行过错追究。
  相关区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域管理实际,在区域性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等行业开展诚信评价的,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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