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切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有关建议和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以及上海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本市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浴场、医院、机场、公交车站、客运码头、地铁车站、磁浮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及大型活动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着力建立起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一)着力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上海保监局要加强对本市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指导保险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落实防灾防损措施,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指导市保险行业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研究和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被保险人进行火灾风险辨析和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厘定费率。
(二)大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场所、单位为重点,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反
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要加强信息交流,研究制订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并积极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浮动机制。要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查勘定损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大力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
三、搞好重点领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完善火灾风险管理制度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公通字(2006)34号文的精神,结合实际,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完善奠定扎实基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并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创新,促进本市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长效发展。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