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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设立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01年2月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设立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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