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保证经济的持续、高速、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集中全力保证重点建设。从严审批新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要坚决禁止。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一定比例的资金,不搞无本投资,禁止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基建。为了保证今年选定的30个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为62.5亿元的资金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跟踪、掌握建设进展情况,并在规划征地、物资供应和施工安排等方面通力协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和区一级投资规模的检查监督。各区的自行审批项目应严格按市政府下放的权限审批,不能层层下放,在核定的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审批后要上报市备案。同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注意贯彻产业导向,防止乱上项目、突破投资规模,促使基本建设管理走上健康轨道。对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督功能。市建设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无投资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按深府[1989]409号文中的投资管理规定强制停建,通知有关单位停水停电、停止对施工单位拨款,并按项目的年度投资数处以10%罚款,同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所罚款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本设施建设。
四、严格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建设单位的所有建设资金均按规定提交资金来源证明,自筹资金一律由市审计局审查。需要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必须在落实自筹资金后,银行才给予贷款支持。对开工前审计资金不落实的,不批准开工建设。
五、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各银行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给我市的贷款计划及我市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总量和投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首先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贷款资金,不准对未经国家和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各金融机构不准挪用银行同行业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准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未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六、做好在建项目的普查工作和建立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为配合今年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在建项目的普查工作,市计划局要对全市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及时掌握投资项目情况。今年要建立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和宏观监测和调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