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更换和发放有关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18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医用氧舱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