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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管局委托人民银行代收房屋租金结算办法变更的联合通知
 
城区、近郊区、昌平、通县房管(建设)局、直属处、门头沟区人要建设科、城区近郊区、门头沟区银行办事处、分理处: .
  北京市房管局为改进房屋租金管理工作,克服租金收讫回单运转手续多、时间长,掌握收入情况不及时以及发现差错查核不便的缺点,经与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商定,自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将人民银行代收租金的结算办法暂行变更如下: 
  一、各区房管部门应在所在区人民银行开立租金收入存款户。此项存款除由开户的区房管部门根据市房管局的规定,以委托付款的形式,按期上缴市局外,不得做其他支付,亦不适用支票支付或上解。东城区、昌平、通县房管部门因已在银行开立租金存款户,不需再另开户。 
  二、人民银行代收的租金,除中央级的以外,按区分别入帐。市民个人交纳的租金,仍按照前发的不得跨区交租的通知执行,但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几个区的房屋,会发生跨区交租情况,各区银行代收后,划转各该区房管局租金户。东城区房管局,对该区跨区交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无承付”结算办法,暂不变。昌平、通县如有跨区交租,由交租单位汇款。 
  三、凡划入各区房管局租金存款户的租金收讫回单,必须随同特种转帐传票(收帐通知单),一并汇总留交该区房管局核收。 
  银行代收中央级的房屋租金,仍按原来办法,一律划转东城区办事处,帐号207509。 
  四、为使人民银行代收租金按区入帐,各区房管部门填发的“付租凭证”各联上应填写的项目必须填全,书写的字迹要清楚。租金额如有更改必须加盖订正印章,公产和经租产中的公、企、宿“付租凭证”,在每月份的第二三两联户名格内下端,必须加盖该区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以便人民银行据以入帐或划转。否则,人民银行拒绝代收。 
  五、房管局一九六五年开始使用的房屋租金“付租凭证”全部作了更改,共分公产(紫色)、经租产(综色)、中央(绿色)三种。并在三种中均另有临时另页的“付租凭证”。除“中央”的以外,均按区别,租别(公、企、民、宿)分类编号印制的,编号最前端的第一个字代表区别,第二个字代表租别,如宣公0000号,即宣武区公租。为便于办理代收,附发“样本”一份,以资识别。 
  以上各项希即按照执行。 
 
 
196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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