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洪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发布实行的《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之第
二 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规定交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二、防洪费减免规定
1、能源、交通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建设项目代征市政、公共用地免缴防洪费。
2、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地、市政设施、拆迁(包括企业拆迁)安置用地免缴防洪费。
3、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的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征用的建设用地实行减半征收防洪费。
5、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建设项目(包括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区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等),其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6、新建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三、办理缓缴防洪费规定
1、属于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项目,经与市房地局研究确定:凡在1994年10月1日前(以开工证签发日期为准)开工的项目,在补办征地手续时,按征地面积先一次性缴纳50%的防洪费,其余50%,在与市水利局签定缓缴协议后,缓至一年内交齐。
2、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五园一级开发用地,按照先一次性交纳50%的防洪费,其余50%,在与市水利局签定缓缴协议后,缓至一年内交齐。
四、办理防洪费减免缓事项的有关程序凡是符合上述6项防洪费减免规定所确定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减免防洪费。凡符合上述2项防洪费缓缴规定所确定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缓缴防洪费。
1、申请办理减免防洪费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计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2、 区县计委或所属市局、总(集团)公司审核后,向市计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防洪费事项。报文应附:①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市计划部门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只需区计委批复的可研报告,并附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来文应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答复办理结果。
3、市计委收到来文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