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现将《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有一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我局已制定公布过的水平,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要提价的,须到我局重新备案。
二、对《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未列、我局也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剂型或规格,在京销售的,须在2002年1月10日前报我局核定价格。
三、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系统各单位,按期执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北京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