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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座谈会纪要

现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纪要》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和改进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于1994年8月,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7个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联系县、市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同志传达了柳斌同志对开好座谈会的指示,并作了关于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与会代表围绕报告,结合各地情况,认真总结交流了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经验,研讨了有关问题和今后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同志就座谈情况作了总结性发言。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主任张惠芳同志、副主任陈龙俊同志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一、与会同志分析认为,从全国范围看,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正在不断发展,并逐步深入。在国家教委1991年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后,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程度不同地开展了此项工作。其中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了本地方的督导评估方案。从工作进展程度上看,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在部分县和学校进行试点的阶段;部分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进入逐步推行阶段;北京、6个计划单列市和一些省会城市已初步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在试验和推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紧密合作,围绕学校评估的指标、程度、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讨活动,对此项制度的建立起了积极的作用。国家教委联系的7个市、县(区)在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认真探索,总结了不少宝贵经验,与会同志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各地实践表明,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具有导向、激励、约束和调节功能,在引导中小学校端正办学方向、加强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对中小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有利于改变单纯用升学率或考试成绩高低评价学校的做法,促进学校遵循教育工作规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教学计划,从应试教育模式影响中解脱出来,向素质教育的办学轨道转变。中小学校长都反映,对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已成为学校的工作规范,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已成为促进学校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动力,学校依此建立的自评制度,已成为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
  会议指出,在实事求是地肯定此项工作进展和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由于对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同,以及在其他因素上的差异,各地发展的情况很不平衡,远不能适应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形势提出的要求。而就评估工作本身而言,对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在评估程序、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都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会议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基础教育的实际,认真学习《纲要》的上述规定,提高对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应该明确:实施义务教育,加强基础教育,根本目的是提高国民素质,为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始终是中小学教育的中心工作。当前,全国已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正积极推动在大多数人口居住地区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90年代实现“两基”目标同贯彻“两全”方针结合起来,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而我国的中小学教育,现在仍然受着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潮的困扰,需要按照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统一社会衡量学校的标准,加强政府和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水平的宏观管理和监控。国家教委副主任、总督学柳斌同志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两基”督导工作会议上已就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已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在所辖各县、区全面开展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并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对所辖每所中小学都能有计划地进行督导评估,从而形成学校自评与县、区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制度。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按职责分工,应以县、区为主组织实施。凡尚未进行县、区试点的地方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县、区试点工作。国家教委将在适当时候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制订科学、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督导评估方案的制订首先应坚持方向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打基础。在这个前提下,督导评估方案要突出可操作性,做到简便易行;要注意中小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对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有不同的评估方案,对农村小学更要注意制订简便适用的评估方案。
  2.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队伍。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涉及教育行政、督导、科研、教研等各有关部门。因此,要在加强督导机构、充实督导人员的同时,重视吸收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科研人员参加,形成一支以专职和兼职督学为主的相对稳定的评估队伍。北京西城区、上海卢湾区还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校长和学校后备干部参加学校督导评估活动,既解决了评估力量不足,又培养锻炼了干部,效果很好。对学校督导评估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对参与督导评估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建立和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增强学校自我约束和调节能力,是搞好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学校建立自评制度,要同学校的学期和年度总结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求实弃虚,尽量减轻学校的负担。要对学校领导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认识自评工作的意义,掌握评估方案的精神实质、指标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
  4.开展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必须有计划地扎扎实实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和搞形式主义。根据各地经验,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必须经过以下步骤:(1)选择单位认真进行试点;(2)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行范围;(3)在本地区全面实施;(4)在实践过程中认真反复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各地应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积极、有步骤地推行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
  在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做到不搞形式主义,不扰民,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要通知学校,不组织师生列队迎送,不献花献词,不组织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宴请、不送礼。
  5.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学校的总体办学水平进行判断的过程。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必须建立规范化的督导评估程序和制度。在督导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逐项评估。地方各级督导机构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职责应有明确分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期限也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学校督导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6.加强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科研工作。会议认为,建立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同实践结合上不断探索和研究。与会同志在此次会议上提出的诸如“督政”与“督学”、“两基”与“两全”、学校自评与督导评估、督导评估与教育行政日常管理以及督导评估与评比的关系,都有待于今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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