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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审1996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京财工【1996】2323号)转发给你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请与市局京地税企【1996】54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补充规定》中的第三条中有关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
京财工【1996】2323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现对《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京财工【1996】1869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收到帐面已核销的应收帐款时,应先恢复应收帐款的数额,并冲销坏帐准备;同时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帐款。不再做为直接调增产品销售收入处理。

  二、企业当年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现行规定已列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应收税后净利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四、股份制企业和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工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复函》的通知(京财税【1996】1951号)规定,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660元(全年为7920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纳税指南1997年第38号有关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解答
  1996年12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1996】57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63号“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有关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哪些企业经营的化肥实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凡本市农贸企业经营粮棉挂钩以外的化肥,需实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二、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虚亏如何处理
  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虚亏,以3年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的数额,单独记帐进行反映。对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营的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单独记帐进行反映。在结算期内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不作为企业当年实际损益,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平均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某农贸企业,经物价部门核定某年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每吨500元,利润率为3%,企业当年销售化肥10000吨,计算企业当年经营化肥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该农贸企业经营化肥的计税利润为:500×10000×3%=150000(元)
  经营化肥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00×33%=49500(元)
四、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企业应将物价部门核定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利润率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将虚盈或虚亏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
  虚盈或虚亏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五、本规定的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此之前已经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的,要进行清理、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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