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村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 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0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他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确定标底,但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与招标设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并响应标书技术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1.投标保函;投标者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投标保证金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标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 3.投标报价单,其中包括分项设备单价、总价;原材料需要量及单价、总价;外协件单价、总价等。 4.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规范、标准等技术保证资料,设备尺寸、图纸及运输条件等。 5.中标后中标者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主要是补偿中标者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以上文件1、3、5需单独密封加盖签章送交招标者。
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需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内或在评标时经质疑后,有一般局部问题,允许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正式书面的补充修正。
国外厂商投标可同时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文件,如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有不一致处应以中文为准。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投标文件可派专人送达,也可邮寄,但邮寄的投标文件按招标者收到的邮戳时间为准。
1.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2.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 3.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禁止标后竞争。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
1.开标后,任何投标者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投标者可以对自己的投标提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和报价。议标允许在答辩后调整一次报价。 2.投标文件中,如总价与分项价不一致,以低价为准。如数字与文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
1.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者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者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力保证; 6.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本办法推荐按信誉和业绩15%、能力20%、技术条件20%、报价45%加权平均择优选定中标者。 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应超过60天。
1.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 第六章 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
第七章 管理协调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电力部负责电力行业设备招投标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国家设备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由于国内发电设备目前还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使招标工作与设备生产计划合理地衔接,部内暂定:电力设备招标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其资质标准制定、颁发和审定资质等级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国内发电设备年度计划和价格协调由计划司为主办理;招标的具体工作由设备成套局组织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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