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之前收购的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应补提的进项税额,由纳税人计算统计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补提。
二、请各局于8月20日前将确认应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的库存数量、金额及进项税额汇总统计后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