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1999年4月1日以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证书年检程序:
  (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部门自检;
  (二)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申报查验;
  (三)土地登记部门实地检查、验证。

  三、自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8月底,为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土地登记部门自检阶段
  (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自检的内容如下:
  1.领取土地证书后转让土地,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
  2.出租(含出租房屋建筑物连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进行了了他项权利登记;
  3.土地证书记载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
  4.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有无遗漏或不准确之处。
  用地单位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在8月16日至8月31日之前到土地登记部门取自检表格和相关材料。
  (二)土地登记部门自检内容如下:
  1.土地登记档案是否完整;
  2.土地登记表卡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规范;
  3.土地登记程序是否规范。

四、申报年检阶段: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必须在1999年9月至9月30日
之内持土地使用证书和自检报告到所在区县土地登记部门或原土地登记部门申报年检。申报年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未进行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及其它需说明的材料。
  (二)土地证书记载不准确或有遗漏的,应提供实际情况图文资料。
  (三)属原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书或区县局颁发的未建或土地登记档案不完整的土地证书,应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文件等土地权源材料,到属地所在区县土地登记部门申报年检。
  五、土地登记部门实地检查、验证阶段:土地登记部门要在用地单位和部门自检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到实地进行检查。各用地单位要积极给予配合。
  经检查合格的土地证书,由登记部门在证书的记事栏和土地登记续卡上加盖“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
  实地检查时不予配合而影响年检工作的,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又不按规定完善或补办有关手续的,由登记部门在其土地证书加盖“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印章。不按期申报土地证书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其土地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必要时,可依法定程序注销其土地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