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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收入范围划分办法,市政府确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含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实行“税收属地管理,主体税种两级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后确立的,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行财政体制主要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实行分级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影响了基层政府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投资环境的优化。 
  其次,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现实要求。现行财政体制上下级缺乏共同的利益关系,区域之间为拉税源、争税收,竞相提供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合理确定上下级之间、区域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分配办法,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合理调整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级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实现财政、税务、金库、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对税源的动态管理,解决预算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能保证县(市)区的合理既得利益,又能增强市、县两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目的。 
  三、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二)符合国家财政体制改革方向,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设计改革方案,如国家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税收按属地征收,同时按实现地划分归属,有利于有效防止税源交叉、混级混库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四)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有利于规划控制和实施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考虑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未来发展需要,明确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税收管理范围和财政体制。 
  (五)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财税管理与城市管理和其它社会事务管理,与事权相适应,下放部分财权,调动各区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六)统一政策、规范操作,特殊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整体上全市划分为县和区(含开发区)两类分别管理,各自实行统一政策。根据县区的实际,特殊问题,区别对待,以利于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七)实行增量分享,保证县(市)区合理既得利益的原则。保留县(市)区基期合理既得利益,增量部分市与县(市)区分税分享,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的影响,通过体制补助、专项上解等方式合理调整。 
  (八)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防范改革风险的原则。对全市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大企业、困难企业和特殊行业的地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以支持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链和特困企业解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九)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的原则。对税源合理流动、连锁店税收分享、企业所在地政府服务管理费用等实行转移支付。分享收入增长与对县(市)区奖励挂钩,鼓励主体税种稳定快速增长。 
  (十)基数测算公正公平,方案设计公开透明的原则。调整税源交叉、混级混库形成的不合理收入,公平合理的确定各级收入基数,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意见,调动各方面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地方税收;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少数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的地方税收,包括:钢铁、烟草、电力、石化、通信五大行业的12个重点企业;重汽集团、小鸭集团、大易造纸、轻骑集团4个税源波动大、需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所属骨干企业;福彩中心、体彩中心2户特殊税源。(纳入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2.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及分享比例 
  (1)增值税25%部分(不含中央四大部门企业上缴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2%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市按区、县(市)两个类型管理,各自执行统一分享比例。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开发区实行四、六分享,即:市分享40%,区分享60%;市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实行二、八分享,即:市分享20%,县(市)分享80%。 
  (2)城建税。以各县(市)区城建税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3)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四区,以中小学学生数和学校数作为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区的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其占市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各区分享比例,一区一率与市分享。高新开发区以四区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为参考,计算出其标准支出数,其占新体制范围内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其分享比例。其余县(市)区,以其教育费附加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日常征收、缴库可按照其他分享税种的统一分享比例入库,市财政按月根据各县(市)区的应分享比例和实际入库情况计算各自应分享数额,及时调整库款,年终一并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市)区上解或由市补助。两项收入的分享比例今后根据各级事权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3.县(市)区固定收入: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4.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二)收入基数调整和新老体制衔接 
  以2003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调整混级混库收入,作为原体制收入基数。在此基础上调整原市级预算收入下划、税源交叉等因素,按新体制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出各县(市)区新体制的收入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数补助。同时按各县(市)区基期年财力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计算库款调度比例,以保证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 
  原体制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1:0.3返还和体制上解递增5%的办法,在上级未改变办法之前继续执行。计算1:0.3税收返还的增值税基数按新口径进行调整。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继续保留。出口退税基数按新的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地方负担部分按增值税市、县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即:七区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60%承担15%,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40%承担10%;四县(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80%承担20%,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20%承担5%。 
  (三)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1.市政府委托高新区代管8个村和出口加工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分享税种市分享40%,高新区分享60%;实现的固定收入分别作为市本级、高新区收入。财政体制改革后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上交市本级。 
  2.政策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分别由历下区、历城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两区分别承担。其中: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和两区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两区上交市本级;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两区。 
  3.原集中新建区(科技城)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历下区、历城区分别承担。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高新区国库部分,由市本级和高新区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返还两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高新区上交市本级;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高新区。 
  4.出口加工区发展及配套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在该区域范围内,高新区办理完用地手续的片区,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 
  5.高新区未来发展区域范围:在市政府确定的未来发展规划区域内,高新区办理用地手续之前,税收由所在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 
  办理用地手续之后,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同时,按一定比例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费用。所在区原收入,以办理用地手续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返还所在区。 
  该区域开发建设任务完成后,高新区退出税收征管,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费用,税收移交所在区征管。所在区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以移交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扣除高新区返还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递增返还高新区。 
  (四)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位于长清区的济南经济开发区范围(见附件三),将其税收管理纳入区财政收支范围,按市对区的财政体制统一管理,财政预、决算作为区的一部分向区人代会报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区分享部分要统筹考虑开发区建设和长清区发展的需要。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开发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长清区、经济开发区要共同确保市下达财政收入增长指标的完成。 
  (五)配套措施 
  1.逐步消化税收混级混库因素。对因调整混级收入影响财力较大的县(市)区,采取市、县两级共同逐步消化的办法,四年内消化完。按调整额,2004年市补助80%,2005年市补助60%,2006年市补助40%,2007年市补助20%。 
  2.调节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增量的影响。为减少财政体制改革对各县(市)区财力增量的影响,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缩小的县(市)区,市根据对财力增量的影响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扩大的县(市)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原市级收入增量县(市)区分享部分。为保证各级2004年支出预算的实现,今年对上划增量大于下划增量的县(市)区,市给以专项补助;下划增量大于上划增量的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3.连锁店税收分享问题。体制改革后,保留各县(市)区对连锁店税收的合理分享,根据各分店销售报表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计算各县(市)区应分享比例,市分享部分和税收集中入库县(市)区应分配给其他县(市)区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 
  4.调动县(市)区对市保留企业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从2004年起,市保留企业的地方税收(不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企业所在县(市)区分成10%,作为其对企业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 
  5.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对企业纳税主体迁移建立税源转移分享制度。迁移企业按经营所在地征收后,第一年按基数的80%返还迁出县(市)区,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作为对迁出辖区的补偿。市保留企业改制、重组、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核算办法后,其地方税收仍为市级固定收入。 
  6.建立分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分享收入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调动县(市)区增收的积极性,建立分享收入增长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即:分享收入(不包括专项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部分,按市分享额的20%至50%予以奖励。 
  7.明确临时性税收的征管办法。为防止税收流失和跑冒滴漏,临商税收、涉外预提所得税按税收实现地征管入库,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按施工(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契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征管入库。 
  五、财政体制改革的几项配套工作 
  (一)建立财税信息网络,实现税源动态管理。在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之间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开发财税收入动态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税收入库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实现税源动态监控,达到防止税收混级混库的目的。 
  (二)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税收征缴体制。为与新的财政体制相适应,税务部门的征管体制要做相应调整,实行按区域征收;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税收入库软件,保证税款按新的体制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今后,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政府之间、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四)体制执行和调整已入库税款。新的财政体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中央、省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将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财政、国库部门要按新的体制和分享比例组织征收、入库。2004年已按原体制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要立即进行调整,并及时变更纳税登记、调整征收机关。库款调整过程中全市统一调度,以保证税款按新体制及时调整到位。 
  (五)调整收入计划。新体制执行后,市与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结合政府下达给本级征收部门的收入任务和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考核指标,对收入计划进行调整,并落实到税种以及征收部门。在收入计划调整中,下放和市保留企业税收任务按年初市本级收入预算分解落实,上划收入、县(市)区分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按县(市)区政府安排任务分解落实。 
  (六)加强新体制运行的监督、分析,及时发现处理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体制运行过程中,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与各县(市)区之间加强衔接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专题研究,合理解决。同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改进的办法。要通过利用税收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对市保留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监控,防止在其改制、重组、迁移、改变核算办法过程中出现税源转移。 
  六、实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改革的实施,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切实转变观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体制实施后,将形成市县两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转变观念,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分析改革后的新形势,把财政工作的重点放到抓经济建设上来,主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要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要求,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为全市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证新旧体制平稳过渡。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搞好各项改革工作。统计部门调整改革现行统计制度,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依法行政,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市级征管企业名单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山东黄台火力发电厂 
  济南供电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济南炼油厂 
  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通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总公司 
  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特波切夫快烤炉具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冰柜有限公司 
  济南金至纸业有限公司 
  济南银星纸业有限公司 
  济南晨光纸业有限公司 
  济南鲁丰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山东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 
  附件二: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相邻区税收征管范围 
 
  政策区:东起二环东路,沿花园路向西到山大路,沿山大路向南到山大南路,沿山大南路到历山路,向南到文化西路,折向西到青年东路,折向南,沿经十路到山师东路,沿山师东路、千佛山东路、羊头峪村南外环路、燕子山西路向北到文化东路,折向东到燕子山路,折向北到和平路接二环东路。 
  原集中新建区(科技城):东至贤文庄西边界,西至二环东路,北至花园东路,南至工业南路。 
  高新区代管行政村(八个村):徐家庄、牛旺庄、贤文庄、草山岭、北胡、南胡、小汉峪、大汉峪八个村的村界。 
  出口加工区:东至港西路,西至绕城高速公路东环线,北至经十东路,南至章锦村。 
  出口加工区发展及配套区域:东起力诺工业园西边界,沿旅游路向西到南部山区山体线,沿南部山区山体线到汉峪片区东边界,沿汉峪片区东边界到历下历城区区界,沿历下历城区区界向东到经十东路,折南到绕城高速公路东环线,折向东,沿章锦村村界到港西路,向北到经十东路,沿经十东路向东接力诺工业园西边界。 
  附件三: 
 
 
济南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范围 
 
  征管范围:由长清北部区界、南水北调干渠、北大沙河、规划四号路、红山山脊、济荷高速公路、南部山体山脊线、崮山水库、京福高速公路、长清——市中区界围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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