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推动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使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建科(1991)2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实行由深圳市建设局统一领导,由各区建设局和各级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市的有关建设科技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本市建设行业的科技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建设 行业及各单位的科技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
四、推动各部门、各单位科技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
七、组织建设行业开展科技进步的“评优创先”活动;
八、组织推广计算机技术在设计和施工管理上的应用;
九、管理科技信息、学术交流和技术市场;
十、收集管理深圳市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
十一、筹集和管理科技发展基金;
十二、制定和实施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十三、组织编制地方专业标准或规程;
十四、管理建设科技的引进、消化、创新工作;
十五、管理科技统计工作;
十六、管理建筑工程试验室和现场技术测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区和驻深的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建设科技管理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深圳市建设系统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第三条所述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院长、所长)是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本单位的需要,负责主持编制本单位科技进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本单位科技进步的措施和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的总工程师,在主要领导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总工程师的职责参照《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建设部、国家科委,建施(1992)47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建设行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技术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委员。其职责是讨论重大科技问题,给本单位的领导人提供咨询或作决策的参考意见。
第九条 各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科技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组织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检查科技工作的进度及完成情况,定期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自身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技术改进、科技成果推广和项目引进等项工作的开展。工作重点是研究解决本市、本单位建筑生产中影响广泛、大量使用的技术问题和急需解决的技术关键。
第三章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国家级(含省、部级)、市级和企业级三种,进行分级管理。这些项目都应先经过选题、论证、上报、审查和批准列项等程序,然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列为国家科委、建设部和省建委的项目,属深圳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先报送深圳市建设局审查,统一上报;属驻深单位的,则由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并报深圳市建设局立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列为深圳市项目的报送深圳市建设局和深圳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列为深圳市所属和驻深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则报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应具有较强的“先进性、面向性、适用性、转化性”,应能在经济建设中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或者形成重要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选题应从特区实际情况出发,紧密与生产和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十六条 所有研究开发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应有专人做好记录,有关记录和技术文件应认真整理、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课题在进行中每半年须用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单位和部门简要报告进度情况,并接受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建设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完成后应组织鉴定,只有通过技术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中试或工程示范、证实“先进、适用、可靠”的科技成果,才可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推广应用。
列为国家级的科研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国家科委和建设部组织领导,由深圳市科技局和建设局主持。
列为深圳市级的科研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深圳市科技局组织领导,由深圳市建设局主持。
列为深圳市所属和驻深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开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局组织领导,由建设局组织有关鉴定小组主持。
第十九条 已通过技术鉴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的科研开发项目,有关单位应写出总结报告,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第二十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要加强与内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港澳地区、国外建筑界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广“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科技成果,尤其要推广《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和《“八·五”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有的要进行二次开发,深度开发。
第二十一条 凡技术难度较大、需要多个单位协作攻关的重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须报深圳市建设局批准,由市建设局组织领导,委托主要相关单位主持,协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外地的建设科技成果需在深圳市推广应用的,使用单位须对该技术在深圳市的适用性进行论证,报市建设局审核。经批准后先进行一两个工程试点,验证其确实“适用、可靠”后才能推广。
第二十三条 在各建设工程上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一年后,应由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集团(总)公司)的技术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考核其效果。其考核结论与有关技术总结材料报深圳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深圳市建设系统建立各种类型的建设新技术推广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担负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筑业专业性协会(例如勘察设计、建筑业、建筑装饰、建筑经济和计算机应用等协会),充分发挥这些协会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经济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除了国家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外,主要应当依靠技术市场的运行机制,促进其商品化、产业化,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增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五章 建设科技信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健全科技信息机构,从事建设科技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提供”等项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建设科技的发展动态和水平,使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能在较高的起点启动,并更快地取得效益。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负责组织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信息网,以沟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行业科技信息网设“建设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站”,开展经常性的双向有偿信息服务。在技术市场上为供求双方提供有关技术信息,办理技术转让业务。
第六章 建设科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条 科技进步是建设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经理(厂长、院长、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是企业资质审查、升级、经营承包以及设计和工程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科技工作的考核从管理和研究开发机构的运作效率、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定性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办法
每年由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单位,要求限期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的立项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工作考核、科技进步奖励、技术市场、现场技术检测及实验室资质审查,以及其他方面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颁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