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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85)137号文件《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业余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的社会力量办学一律由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办学。现将我市的审批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1.举办不计学历的幼儿园(班)和初等文化补习学校(班)市区由区教育局批准,农村由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2.举办不计学历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性质的学校(班),由市教育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3.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小学由各县、区教育局批准,中学由市教育局批准。
  4.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技工学校,报省劳动局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5.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审批权限和手续按国务院、国家教委规定执行。
  6.举办各类不计学历的升学辅导班,由市教育局审批。

  二、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要以举办单位和办学个人为主,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兼任教学工作。兼职教师主要聘请离休、退休人员担任。聘请在职干部、大中小学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课,需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每周兼课不得超过三个晚上。并要逐步做到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为辅。

  三、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自筹。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按课时计,幼儿班和文化补习班为一角五分;初等、中等职业技术班二角;大专文科班三角五分,大专理工科五角。此外,学校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财务民主,帐目公开,并接受财政、银行和教育部门的监督。

  四、为了便于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办学单位要向审批机关缴纳所收学杂费的百分之五为管理费,用于总结、交流、表彰等活动,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动用学杂费。

  五、社会力量办学,可在业余时间和假日向全日制大、中、小学借用校舍。出借单位可向办学单位按每个教室每天二至四元的标准收费。出借单位要从所收费用中提取二分之一用于维修教学设施,其余部分可用于补充教学经费及其它费用。凡无办学执照或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学校(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办学方便。

  六、凡变更办学点、增设新的教学点、更换学校负责人及财务印鉴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学校因故停办,要在一个月前向批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要妥善安排好学员,结清账目,清理财物,并将印鉴、执照、账目、财物等分别上交批准机关和主办单位,方可停办。

  七、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对市、县(区)社会力量办学统一办理审批手续,重新发照;对不合格的,视情况责其限期整顿或停办;对有严重问题的,按《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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