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作出的深化企业改革十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活力,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和少数中型骨干工业企业在市实行计划单列。
一、计划单列企业的条件
1·生产规模属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或产值过一亿元、利税过二千万元、创汇过三百万美元,生产经营发展势头较好的中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
2·企业领导群体力量较强,厂长(经理)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基础工作扎实,能完成承包指标,经济效益较好。
4·企业内部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深化改革的思路清晰,方向明确。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
1.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在市单列户头。计划单列企业的各项计划,直接上报市计委等经济综合部门,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市计委等经济综合部门将计划单列企业的计划直接纳入全市计划统筹安排,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计划单列企业,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全市计划会议,工业排产、生产调度、物资订货等会议,以及各种有关的经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吸收计划单列企业参加。市各经济部门下发到市直属企业的文件、简报、资料同时下发计划单列企业。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字,除直接报送市统计部门外,同时报送市有关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物资计划在市单列户头。供给企业的物资采取大额直达、小额由物资部门直供的办法,不再经企业主管部门转拨。主管部门应把计划单列企业的物资计划指标分列出来,报市有关部门核定。
3.财政计划在市单列户头。计划单列企业的财政、税收报表,直接上报市财税部门,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
4.外贸计划在市单列户头。经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计划单列企业,其进出口计划在市单列;不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计划单列企业,其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在市单列。
5.劳动人事工资计划在市单列户头。计划单列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市委、市政府委托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委托部门为主。厂长(经理)的产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招标选聘或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考察提名,报市委、市政府委托部门审批任免。
三、计划单列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计划单列企业除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再给予以下自主权:
1.对计划单列企业在计划、物资、财政、外贸、劳动人事工资等五个方面赋予相当于市直属企业的管理权限。市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计划单列企业的行政干预。计划单列企业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报告,可直接上报,不须再经主管部门审核。
2.计划单列企业的厂长(经理)有权聘任其行政副职(包括按规定配备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但应在聘任前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凡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计划单列企业,经批准,可以自行组团出国考察经济技术,进行业务洽谈、推销本企业产品和售后服务,并可以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举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计划单列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将多余的场地、厂房、设备出租给外商单营。凡属将多余的场地、厂房出租给外商单独经营的,须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4.赋予计划单列企业对本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当于市直属企业的审批权。对限额以下的企业基建和技改项目,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资金、物资、能源三落实,不需市综合平衡的,可自行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5.计划单列企业的产品属于市管价格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6.计划单列企业的厂长(经理)有权自主决定由谁向上级各种检查评比团组汇报工作。各检查评比团组应体谅企业的难处,给予支持,实事求是地评价企业的工作。
四、计划单列企业的审定及管理
1.由基本具备计划单列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的现状及发展目标,要求单列的内容、权限、义务及改革措施等),上报市政府及市有关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局、公司),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由市体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劳动局、物资局等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对要求计划单列的企业逐个进行论证分析,统一意见后,由市政府审批。
审批前的论证和协调工作,由市体改委、市计委为主具体负责组织。
2.企业单列后,在计划、物资、财税、外贸、劳动人事工资方面,由市各综合管理部门视同市直属企业分别实施管理,计划单列企业在政策、体制方面需要综合协调的问题,由市体改委、市计委牵头组织协调,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审定。
3.计划单列企业对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负有主要责任。确属应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的问题而未能及时解决,影响了单列企业有关指标的完成,有关部门应承担责任。
4.国营工业企业计划单列后,按照省政府(87)2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主管部门不再集中企业的留利。集体企业计划单列后,参照上述精神,企业留利也不再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前三年平均销售收入确定基数,基数内仍按原比例,超基数部分按原比例减半上交。
5.计划单列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除上述几个单列方面外,其他各项工作继续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计划单列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仍统计在主管部门的总额之内。企业主管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要继续提供服务和实行监督,制定、调整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为单列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帮助单列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及其他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计划单列企业要认真研究执行行业规划,积极主动地承担主管部门提出的一些合理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