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家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在京总行营业部,光大、华夏、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市农信联社,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缴款书”用纸、套章、减联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0]第193号)要求,市局已于从2000年7月1日起在“税收缴款书”票样不变的情况下,在西城、朝阳、海淀局范围内进行改用干式复写纸、套印“征税专用章”、减联的试点工作。通过在西城、海淀、朝阳局使用干式复写纸“税收缴款书”的试点情况来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普遍反映使用干式复写纸“税收缴款书”方便了纳税人填写使用税票,税票反映的数据较前清晰、准确,不同程度的减轻了税务和银行部门的工作强度,受到了税务、银行部门和纳税人的充分肯定。根据西城、朝阳、海淀三局范围内干式复写纸“税收缴款书”的试用情况,市局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在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干式复写纸“税收缴款书”。现就推广使用干式复写纸“税收缴款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京地税计[2000]193号《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缴款书”用纸、套章、减联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做好干式复写纸“税收缴款书“四联”( 地方级)、五联(中央级、汇总缴款书)用量的计划编制。用量计划随报表报送。
二、使用干式复写纸 “税收缴款书”前,各区(县)局、分局必须加强做好对纳税人领用、填写、保管干式复写纸 “税收缴款书”的使用辅导工作,减少使用中的浪费及错写。税务所在向纳税人发放税收缴款书时,应按月或季及税种发放并按户建立发放“税收缴款书”登记帐簿,掌握“税收缴款书”使用的情况,严格控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对纳税人辅导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根据市局《关于“税收缴款书”用纸、套章、减联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税收缴款书”按各区(县)局、分局单位套印“征税专用章”,区(县)局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不得混用。本区县四联和五联票不得混用。
(二)填写税票时,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红色笔及钢笔,同时注意使用笔的力度,确保“税收缴款书”填写的数据准确清晰。
(三)填写“税收缴款书”时,要将“税收缴款书”从装订本全份撕下一次性填写,或在每份税票后垫置垫板再填写,防止填写时复印到后面的“税收缴款书”。
(四)必须按号全份一次性填写“税收缴款书”,使用时不得一份“税收缴款书”联次号码不一致。
(五)填写“税收缴款书”时,要按票面所列栏目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栏目项,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计算税额要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在填写征收机关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发证税务所名称。
三、鉴于各区县局税务档案管理形式的不同,实行分户档案管理的区县局,可以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全部使用五联“税收缴款书”,但必须强调区域范围内统一票样和严格填写入库级次。
四、2001年一季度为干式复写纸 “税收缴款书”与原“税收缴款书”交替时期,过渡期内干式复写纸 “税收缴款书”与原“税收缴款书”均可使用,原“税收缴款书”截止使用到2001年6月底。各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一定要做好“税收缴款书”领取、使用和发放工作,要按照先领先用的原则,待库存税票使完后再使用新税票,以减少税票的浪费,2001年6月底后要及时将废止使用的“税收缴款书”清理缴销。
五、各家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包括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村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因此,各国库经收处对纳税人或缴税单位缴纳税款所使用的干式复写、套章、减联“税收缴款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办理税款收纳上划手续。国库各支库收到此种“税收缴款书”后,要按正常入库报解缴纳税款凭证办理,以确保国库资金准确、及时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