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盐业市场秩序,打击擅自贩运盐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劣质盐和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保证生产、生活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食盐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含酿造、渔业、畜牧等)必须从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指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
二、两碱企业按照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与制盐企业签订的两碱工业用盐合同,应向市商委备案,由市商委对其盐产品的运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未经市商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盐产品的运销。
对查获的未经市商委批准从事盐产品运销的违法案件,当事人能够证明盐产品的用途为工业盐的,按违法运销工业盐处理;当事人不能证明盐产品的用途为工业盐的,按违法运销食盐处理;运输盐产品途经本市的,须持发货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手续,到市商委备案,并按其申报的时间和路线通过本市,否则,按违法运销盐产品处理。
四、各单位生产、生活所用工业盐(含锅炉软化水用盐)必须从市商委指定的盐业批发企业进货,不得擅自到外埠采购或从无盐业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购买。
五、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盐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商委将依法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和通报。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