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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助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承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换证时间
  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9月25日。

  三、换证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做为税务登记证号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然后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手续。

  四、本市颁发统一代码证书的部门
  1.凡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市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2.凡由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由国家税务技术监督局(国家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申请换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 国税发[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证内项目、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右上方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四)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六)有效期限:指发证之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
  (七)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地依所需数量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附件1、附件2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1996年8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应于1996年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税务登记证、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提供证件不全或资金长期不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暂缓发证。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理。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均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略)
   2.《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5月21日 国税外函[1996]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为了做好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统一代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有关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均按该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加统一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各地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l14号)第二条的规定,由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在其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见114号文附件),凭协办单和有关证明文件向相应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版批准证书从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时,除要求企业按国税发[1996]62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件、资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新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不能提供新版批准证书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
  四、由于装订错误,请各地将国税发[1996]62号文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税务登记表第四页相互调换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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