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审定 考核分 | |
目标责任考核 |
城 镇就 业 |
20 |
完成省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在省控制目标内。 |
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任务的各得5分,任何一项每低5%扣2分,扣完为止;城镇登记失业率实现控制目标得5分,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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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劳动力 转 移 就 业 |
20 |
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目标任务。 |
完成任务的得20分,每低5%扣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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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
20 |
完成省下达的就业技能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任务。 |
完成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得7分,每低10%扣2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再就业率每低5%扣2分,扣完为止。完成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得5分,每低10%扣2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每低5%扣2分,扣完为止。完成创业培训任务得8分,每低10%扣2分,创业成功率每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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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审定 考核分 | |
目标责任考核 |
促 进 被征地农 民 就 业 |
5 |
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省定标准。 |
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省定标准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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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业保 险 |
15 |
完成失业保险征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率任务。 |
完成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完成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目标的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省定目标得3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基 层 劳 动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平 台 建 设 |
20 |
完成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任务,配备专职人员的村级平台建成率达省定标准。 |
完成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任务的得10分,每少一个社区扣2分,扣完为止;村级平台建成率达标的得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
|
|
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
目标责任考核 |
其 他 |
6 |
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对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按规定及时帮扶,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100%就业。 |
落实各项政策及时到位、操作规范的得3分,每查实一起兑现政策不及时到位或操作不规范的不得分。 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且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的得3分,有一项未能实现的不得分。 |
|
|
|
4 |
入境就业基础工作完善;依法行使台港澳人员就业审批权利;使用全省入境就业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信息;办理入境就业手续人数占常驻入境人员的60%以上。 |
入境人员就业台账、报表齐全得1分,台港澳依法公开审批得1分,使用省统一系统得1分,实现60%目标得1分,以上每项不符合要求的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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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
目标责任考核 |
其 他 |
10 |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就业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定期报送有针对性的专题统计分析。配备专业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
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得2分,出现延迟情况的依照江苏省就业统计考评办法规定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报表数据和补充资料齐全,表际间栏目数据平衡,并按规定方式上报纸介质、电子邮件和县(区)数据的得3分,出现未按要求上报情况的依照江苏省就业统计考评办法规定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按单位年度报送专题性分析不少于2篇得2分,少一篇扣1分,扣完为止;专题性强,分析深入,能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政策依据强,可供研究性强得1分,否则不得分。 保持专业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未影响省厅统计报表质量的得2分,因人员变更影响省厅报表汇总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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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审定 考核分 | |
单项奖 考核 |
40 |
详见附件2 |
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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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分项目 |
- |
就业工作受到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表彰或在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 |
受到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一项加4分;在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一项加2分。 |
|
|
|
|
- |
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就业工作论文。 |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一篇加1分,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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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就业工作信息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刊物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转载使用。 |
每一篇加0.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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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市级有创新工作措施 |
当年就业工作有创新举措,对全省面上工作有指导意义或在全省推广的,经省厅确认后,每一个创新项目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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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失 业 保 险 (50分) |
扩面征缴工作 |
8 |
强化扩面征缴,除完成省厅下达的年度目标外,每年实际缴费人数、农民工参保人数均有增加。 |
实际缴费人数比上年末增加的得2分,增加1%到2%之间的再得1分,超过2%(含2%)的再得2分;农民工参保人数比上年增加得2分,增加1%到2%之间的再得1分,超过2%(含2%)的再得2分。 |
|
|
|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
5 |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及时按省要求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
达到要求得5分,每有一次未按要求落实的扣2.5分,扣完为止;每查实一起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扣2.5分。 |
|
|
| |
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
8 |
严格按规定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建立失业保险金调整机制。 |
按规定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得7分,每查实一起未落实待遇的扣3.5分(含所属统筹地区);建立失业保险金调整机制并及时调整得1分,未按规定调整不得分。 |
|
|
| |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
2 |
实现失业保险设区的市市区统筹。 |
按省规定实现设区的市市区统筹的得2分,未实现的不得分,财政独立区未纳入市区统筹的扣1分。 |
|
|
| |
失业动态重点监测 |
5 |
按规定做好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并逐步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
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得2分,每有一次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扣1分,扣完为止。按月上报监测分析得2分,少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监测数据出现重大变化及时上报分析报告的得1分,有一次未上报分析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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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失 业 保 险 (50分) |
失业保险档案管理 |
5 |
按省规定和要求做好失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 |
达到省要求的得5分,市本级未达要求不得分。所属统筹地区每有一个未达到要求扣2.5分,扣完为止。 |
|
|
|
失业保险经办管理 |
8 |
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经办流程,经办服务高效、便捷。 |
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建立经办管理制度,统一经办流程,并在经办服务窗口上墙公示,得2分,每有一个未公示的扣1分,扣完为止;经办窗口免费发放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宣传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到位的得2分,每有一个未达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经办服务工作规范、高效,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得2分,每查实一起违反规定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全程实现信息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得2分,每有一个未达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失业保险统计 |
4 |
按省规定和要求做好失业保险统计工作。 |
达到省要求的得5分,每有一项未达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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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
5 |
严格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规定拨付、使用、核算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 |
及时合理编报基金预(决)算报表的得1分;及时编制试点资金季度报表的得1分;严格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得1.5分;严格按规定使用试点资金,单独建帐,核算清晰的得1.5分。有违纪违规事件举报、投诉并查实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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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农 民 就 业 创 业 (50分) |
政策 落实 |
10 |
全面贯彻落实省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文件,建立促进农民就业创业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
市和所辖县(市)按规定时间全部出台文件得5分,市级未出台文件扣2分,县级未出台文件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促进农民就业创业资金并不低于上年度得5分,未安排不得分,低于上年度扣2分。 |
|||
就业 服务 |
10 |
全面落实农民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
按规定设立从市到村四级服务窗口得2分,未设立不得分;市、县(市、区)全面执行四项制度得4分,每有一个县(市、区)未全面执行四项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登记农民职业介绍成功率、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和困难家庭就业援助达到省厅要求得4分,每有一项未达省厅要求扣1分。 |
||||
技能 培训 |
10 |
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 |
市、县(市)设立受理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得2分,未设立窗口不得分,未向社会公布扣1分;获证奖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按时上报省厅的得4分,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分,未按时上报省厅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及时兑付奖补资金,未发生有效投诉举报得4分,发生投诉举报,每查实一起扣2分。 |
||||
劳务 协作 |
5 |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劳务交流协作活动,完成省厅下达的劳务协作工作任务。 |
按时完成省厅下达的任务得5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 |
||||
基础 工作 |
15 |
认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就业创业等调查,做到台帐健全、数据准确、动态管理。 |
调查数量达到国家和省厅要求得10分,未达到要求,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调查数据有效率达95%以上得5分,有效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公 共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建 设 (50分) |
市场功能建 设 |
15 |
开展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活动。 |
本地区申报星级评估的市场,当年被 省厅评估认定在三星级以上的,得15分;未达星级标准每一个市场扣5分,扣完为止。 |
|
|
|
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
9 |
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根据部、省要求,每年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按时上报活动计划和总结的得9分,否则不得分,少开展一项专项活动扣3分,扣完为止。 |
|
|
| |
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 析 |
9 |
做好各种职业供求状况分析 报告。 |
按规定上报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数据上报及时,并得到部、省通报肯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有价值的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且被上级采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明确职业供求分析责任人,并保持稳定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 |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公 共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建 设 (50分) |
信息发布 |
8 |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供求信息服务。 |
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定时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开展此项工作的得6分,未开展的不得分;通过“12580”求职通移动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就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9 |
按部建设全国就业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
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稳定专职人员的得6分,未达要求不得分;按部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上传招聘信息的得3分,每有一次未达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
|
|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50分) |
培训规划 和 任务分解 |
5 |
以政府或部门文件制定就业创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主要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培训机构。 对面上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有指导评估、观摩教学、经验交流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督查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各项工作。 |
有计划并分解任务的(以文件为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定相应考核办法,有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记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日常指导工作开展有序并有相关文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培训机构 管 理 |
5 |
有效创建就业创业培训品牌和就业创业培训(孵化)示范基地。 |
建立省级以上就业创业培训(孵化)示范基地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省内外有知名培训品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
师资队伍 建 设 |
5 |
制定师资培养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工作。 |
达到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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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50分) |
公共创业 服务机构 功能建设 |
10 |
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场所)功能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创业服务目标要求。 |
按规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发布和项目库建设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开展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按序时进度和相关要求完成公共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功能建设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
|
培训基础 管理工作 |
15 |
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调查、市场培训需求分析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省辖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和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
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并有台帐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开展市场培训需求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对参训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
| |
培训补贴 政 策 |
10 |
财政足额安排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费,并建立就业创业培训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使用就业创业培训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布,资金拨付及时到位,确保资金补贴到劳动者。 |
经费安排使用达到省定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制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培训资金违规使用或省厅接到有效投诉举报的,不得分并倒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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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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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城 乡 基 层 平 台 建 设 (50分) |
规划 和 业务指导 |
10 |
以政府或者部门文件制定平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主要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对面上工作有指导评估制度,定期指导督查城乡基层平台建设工作。 |
制定城乡平台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定期指导督查平台建设工作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
规 范 基层平台 服 务 |
10 |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出台各级基层平台的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就业服务工作内容及工作人员岗位标准和要求。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基层平台服务流程及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 |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出台平台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督查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制定出台符合要求的服务规范及流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 |
省 级 创建活动 |
10 |
创建省级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继续保持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做好后续工作。 |
完成省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年度目标任务得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保持良好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 |
协理员 业务培训 |
10 |
积极组织协理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协理员提升鉴定等级。 定期组织协理员开展政策法规、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
鉴定通过率达到省当年平均通过率得5分,通过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每年协理员集中培训达到两次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集中培训不包含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考前辅导)。 |
|
|
| |
协理员 主题活动 |
10 |
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协理员主题活动。 |
认真准备积极参与活动的得5分,主题活动中成绩突出或取得名次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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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就 业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 (100分) |
工作机制 |
10 |
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明确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实行信息发布、网络、安全等运维管理制度。 |
明确此项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并明确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得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网络、安全等运维管理制度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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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系统 |
15 |
实现就业服务网络“四级”联网,并保持网络联通。 |
县(市)、街道(乡镇)和社区与市中心联网并保持网络联通得10分,有一个(次)未联网或未联通扣5分,扣完为止;已建村级平台全部与市中心实现联网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 |
应用系统 |
5 |
各级就业机构使用省统一开发软件,或使用部平台软件。 |
达到要求的得5分,市、县(市、区)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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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就 业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 (100分) |
数据库 系 统 |
20 |
市级就业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所辖所有县(市、区);数据覆盖就业各项主要业务。 |
市级数据库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就业信息并实行动态同步的得15分,缺少一个县(市、区)扣5分,扣完为止;数据覆盖就业各项主要业务和主要指标项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
系统使用 |
25 |
就业服务和管理主要业务使用信息系统经办,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
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以及涉及劳动者享受政府补贴的各项业务全部使用信息系统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得25分,每一项业务未达要求的扣5分,扣完为止。 |
|
|
| |
数据利用 |
25 |
按时按质上传就业监测数据;市级开展数据监测分析应用。 |
按时向省中心上传就业监测数据的得20分,不能按时上传数据不得分。按时上传,但主要指标数据上传量偏离实际数量每10%扣5分,单个指标扣完10分为止,总计扣完20分为止。市级开展数据监测分析应用的得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以上依据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和有关指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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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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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评分办法 |
自评分 |
省厅 初评分 |
省厅 审定 考核分 |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50分) |
就业专项资金筹集 |
10 |
多渠道筹集就业资金,确保财政投入的就业专项资金逐年增长。 |
年度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得10分,持平的得5分,降低的不得分。 |
|
|
|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
10 |
严格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满足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对就业资金的要求,保证就业工作正常开展。补贴劳动者的各项资金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并按照实名制要求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劳动者个人。 |
各项政策均按规定落实资金,使用规范合理的得3分;使用实名制资金管理系统的得3分;实名制资金管理系统联网到位的得2分;未有因资金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举报、上访等事件的得2分。有因资金使用问题引起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此项不得分。 |
|
|
| |
就业专项资金结余 |
10 |
就业专项资金当年收支相对平衡,累计结余总量适中,分布合理。 |
年度资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当年结余量较为合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累计结余量占全省比重较小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市本级及所辖县累计结余量均较为适中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 |
就业专项资金核算 |
10 |
严格按规定核算就业专项资金,有完善的报表制度,及时报送规范完整的季度和年度决算报表 |
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按规定核算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严格按规定编制报送季度和年度决算报表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按资金项目核算并能够分项目填报相关报表,管理工作到位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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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 |
10 |
建立并实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分补贴项目设立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对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设置科学,指标间逻辑关系清楚,绩效评价效果显著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备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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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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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创新措施内容 | ||||
| ||||
实施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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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业务部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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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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