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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177号《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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