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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物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6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管理办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测绘任务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测绘任务的,应当向市规划局办理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为测绘进行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下列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测绘任务;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六)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任务;
  (七)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任务,或者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本市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1个月内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市规划局,不再另行登记。

  第六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物任务登记,应当于施测前到市规划局填写登记表,经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证时,应当交验下列证件的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二)测绘任务合同书或者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七条  提交的测绘任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规划局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已有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第八条  测绘任务发生变动时,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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