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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京劳培函(1996)2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14号令《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规定》及经市政府批准的《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
》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经你局认可的承担外地进京人员培训的单位,在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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