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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门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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