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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 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 条的规定,可以单处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一九九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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