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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流动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直属各公司,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9)财商字第178号《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粮食流通领域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 粮食部门和其他行业用粮单位严禁以联营或其它名义外销、外运各种平价粮油及平价粮油制成的挂面、方便面。粮食部门根据本市粮源情况,需要与外省市进行粮油品种兑换(平价兑平价)和凭全国通用粮票供应粮油食品与复制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要严格审查本市糕点、酿造等行业用粮指标,严禁上述部门向外省市联营单位提供平价粮油货源。
  第二条 各区、县粮食零售部门要严格执行粮油的销售有关规定,不得跨区供应非定点供应单位平价粮油。也不得将平价粮油销售给非平价粮油供应对象。
  第三条 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票证管理规定。不得收购或用物品兑换本市粮票和平价粮油销售结余指标;也不得在销售议价粮油及议价粮油复制品时,收购本市粮票;不准本市粮食部门代其他单位在外省、市收购本市粮票,套购平价粮食。
  第四条 粮食部门今后再进行平、议价粮油品种兑换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平价粮油与议价粮油之间的品种兑换、品种调剂,要纳入计划,经市粮食局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计划执行,由市粮食局填开品种互换通知单,办理兑换手续。
  2、企业用价值低的议价粮油兑换价值高的平价粮油原则上不能兑换,经市粮食局、财政局批准,需兑换的议价粮油只能保持5%以下的利润率,高出部分上交财政部门。
  3、不同企业之间的平、议品种兑换,只互转平、议差价,各自实际支付的运杂费、装卸搬运费、调拨经营费可不互相结转。
  第五条 要严格控制不经批准的平、议价粮油互借销售。平价粮油原则上不准借出卖议价,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由市粮食局报商业部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安排,下达计划。当平价粮油库存的某一品种一时不能保证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经市粮食局统一平衡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暂借用议价粮油作平价销售,凡以前平价粮油暂借议价已销售未归还部分,应由企业购议价粮补齐。差价不足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不得列企业亏损处理。
  第六条 对粮食部门内部附营业务用粮(油),视同行业用粮(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请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
附: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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