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国税机构的实施方案》和《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我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报送贵局,请于审批。
附件: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办发[1993]8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建地方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遵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强化依法治税,加强征收管理,稳定队伍,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
二、组建地方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实施意见》,我省地方税务机构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营业税(除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管理体制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开支均由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列为省人民政府序列,规格为正厅级。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列为市县人民政府序列,均为一级局。
(三)机构设置
省级地方税务机构,名称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市(行署)级税务机构,名称为“XX市(行署)地方税务局”;县(市)级地方税务机构。名称为“XX县(市)地方税务局”;乡镇税务机构,名称为“XX县(市)XX乡(镇)地方税务所”,同财政所合属办公,受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双重领导”
省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拟定为11个,即办公室、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计会处、征管处、稽查队、人教处、监察处、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社团单位1个,即珠算协会。
市(行署)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拟定10个,即办公室、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计会科、征管科、稽查队、人教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
县(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拟定9个,即办公室、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稽查队、人教股、监察室、机关总支、纪检组。
各级监察机构向纪检组合署办公。
(四)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配局长1职、副局长3职,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职;市(行署)地方税务局配局长工职、副民长3职,纪检组长1职;县(市)地方税务局配局长1职、副局长2职,纪检组长1职。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人员编制本着加强的原则从总编制中核定,各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人员编制,根据省编委核定的人员总数,本着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的原则,依据业务量大小合理分配。
(五)干部管理
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其相当职级的干部,均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征得当地党委同意后任免。其中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市(行署)局人教科长、县(市)局人教股长任免,要先分别征求省地方税务局、市(行署)地方税务局意见后,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再行任免。上述各级干部的任免,均应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公务员制。
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均设立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由上一级地税局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任免。
(六)人员配备和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要从现有税务人员中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划入一部分(5:5);各级财政部门分流一部分。鉴于税收业务专业性比较强,应以税务局划入人员、财政厅局分流人员为主体,不足部分适当吸收机构精简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人员的构成,要以税务局和财政厅局管理业务相近的领导干部为主体,不足部分适当选配其他人员。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由财政厅长兼任,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实行兼职。
(七)地方税务局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在上级地税局和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与地方其它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推进依法治税,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计划。
(八)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关系
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要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依法治税。在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税收计划和统计报表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
(九)固定资产和经费
办公用房、车辆和办公设备按现有税务局人员划入比例相应分配,办公用具用品本着物随人走的原则随人带入。人员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级预算,有关业务费等其它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公费医疗现有渠道不变。
(十)离退休老干部
本着尊重离退休老干部本人自愿的原则,愿到国税局的,由国税局管理;愿到地税局的,由地税局管理。
三、组建地税机构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完成好组建任务。
第一阶段,4月初提出组建地税局方案,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阶段,省政府批准《方案》后,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分设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依据《方案》和实施办法,由下而上实施组建工作,全部组建工作,争取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