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发放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书报费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82ぉ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84ぉ财行字第818号、京人(84ぉ第59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84ぉ字第68号、京老干(84ぉ字第39号、(84ぉ财行字第969号的规定,现就军队离休干部书报费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ぉ副团职以上或相当于副团职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5元;
  (2ぉ营以下(含营ぉ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二、书报费补助应用于购买或订阅有关图书、报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88ぉ财行字第173号文件规定实行凭购书报发票报销的办法,不得直接发给个人现金。

  三、所需费用在军队离休干部中的“特需费用”中列支。

  四、书报费报销,一般可在当年上半年报销。新报到的军队离休干部,在九月三十日前报到办手续的可以报销当年的书报费,十月一日以后报到办手续的当年不再报销。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