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棉纱、坯布调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精神,提高纺织产品加工深度和质量,扩大出口,增加创汇,根据纺织行业的生产特点和本市现有棉纺生产能力以及供求状况,特制定棉纱、坯布调配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各生产企业要按照市计委下达的生产计划积极组织生产,确保完成。

  二、为了保证针织、复制、织布和印染行业的正常生产及出口和内销市场的需要,市计委下达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量,统一由纺织工业总公司按季、按月组织协调平衡。

  三、对于完成计划数以外的超产部门,原则上不应外流,其内部协作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特批的除外。

  四、纳入计划的用纱、用布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收购纱、布,并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禁止擅自倒卖、外流。

  五、对于为出口成品提供纱布的企业,纺纱工业总公司要按照出口创汇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和外汇留成。

  六、纺织工业总公司要加强行业管理,对于纺织行业生产中所需要的原辅料、机配件等要统一编报计划,组织供应。对直属厂、归口厂在生产管理上要一视同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3月2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