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精神,提高纺织产品加工深度和质量,扩大出口,增加创汇,根据纺织行业的生产特点和本市现有棉纺生产能力以及供求状况,特制定棉纱、坯布调配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各生产企业要按照市计委下达的生产计划积极组织生产,确保完成。
二、为了保证针织、复制、织布和印染行业的正常生产及出口和内销市场的需要,市计委下达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量,统一由纺织工业总公司按季、按月组织协调平衡。
三、对于完成计划数以外的超产部门,原则上不应外流,其内部协作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特批的除外。
四、纳入计划的用纱、用布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收购纱、布,并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禁止擅自倒卖、外流。
五、对于为出口成品提供纱布的企业,纺纱工业总公司要按照出口创汇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和外汇留成。
六、纺织工业总公司要加强行业管理,对于纺织行业生产中所需要的原辅料、机配件等要统一编报计划,组织供应。对直属厂、归口厂在生产管理上要一视同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