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步伐,努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形成以各级地方政府预算支出为主体,国家支持、社会筹集为补充,多渠道、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实现社会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范围与全国同步进行,分段实施,力争“十五”期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合理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分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到2002年底,全省保障人数达到50万至73.6万人,保障面达到2.7%至4%,在13个地市的城区(计68个)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条件允许的县(市)也可将保障面扩大到所有的建制镇。工作重点是城区、矿区、林区及中省直企业集中的城市和农垦系统。2003年至2005年,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对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核定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切实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辅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等办法,帮助保障对象摆脱贫困。要积极鼓励城镇生活困难居民劳动自救,自食其力。二是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各行署、市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规和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统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标准和保障水平;提出改革和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各项政策;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开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做好财务监督,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安排城镇人员就业时,应优先安排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帮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活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开办初期,参照国家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照顾,城建部门在审批经营地点上给予照顾。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就学,给予学杂费减免照顾。卫生部门应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医,给予免收挂号费、减收50%门诊诊查费的照顾。
三、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省政府每年设立的省级最低生活保障调剂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矿区、林区及中省直企业集中的城市和财政困难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省级调剂金依据各地应保未保人数、中省直企业职工应保人数、当地人均占有财力等因素分配,分配后各地财政在2002年前按省级调剂金的1.9倍比例进行匹配。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国家和省财政支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后,各地要及时匹配资金,地方匹配资金到位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国家和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地方匹配资金不能到位,省财政将不予下拨国家和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通过社会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单位、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加大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力度,建立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机制。各地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仍然无力解决大病医治、子女上学、住房等困难的,给予特殊救助。
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
(一)认清形势,摆上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实践我们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就更加突出。为此,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力度,加强社区组织建设为重点,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鉴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核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自上而下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程序,规范基层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核办法,同时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和资金发放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资金补助额度,准确核算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对从事劳务、个体经营等难以确定收入情况的申请人,要根据行业和市场调查,确定合理的平均收入标准。要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复查,及时调整保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优势,调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开展社区服务,实现保障工作服务的社会化。
(三)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检查监督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户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编制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支出预算按月提前拨付,保证使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保障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运行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网络,在建立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情况档案的基础上,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数据查询要求。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必须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的原则,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2001年底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全面投入运行。计算机网络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