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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外省施工企业三费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外省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外省施工企业(队伍)征收定额日工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以下简称“三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黑河市区内(包括爱辉区、合作区、互贸区)2000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尚未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及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二、收费对象。外省进驻我市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扣缴“三费”。
  三、收费标准。2000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尚未结算的工程,均按省建委、省财政厅黑建经[1996]第9号文件规定,扣缴外省施工企业(队伍)在我市施工不应计取的20%的定额日工资、19%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经测算暂按总概算投资的4.26%计取,上缴同级财政。在建工程和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根据省建委黑建经字[2000]10号文件规定,扣缴外省施工企业(队伍)在我市施工不应计取的20%的定额日工资、13%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经测算暂按总概算投资的3.5%计取,上缴同级财政。职工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三费”减半征收。
  四、收费办法。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时,必须按规定代施工企业(队伍)预交“三费”抵押金,抵押金由市计委代收,经财政部门审查工程财务决算后,多退少补。经审查认定确不属于所规定收费对象的,抵押金全额退还。对未预交“三费”的不予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市计委、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面完成“三费”的征缴入库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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