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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计生委:
  为加强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管理,明确收费范围,减轻群众负担,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研究,现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全省乡以上(含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所、室)。节育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由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代收。

  二、收费对象:除《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直接由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节育手术(人流、结扎、上环、取环)、查环查孕服务的育龄人群外,所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群。免费人群主要指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未按规定采取避孕措施造成终止计划外妊娠的除外)。

  三、收费标准:
  (一)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定的工作范围,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凡涉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已制订的黑价联字(1998)17号《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一律执行该文件(请各地有关部门到当地卫生部门查阅该文件)。
  (二)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没有制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标准,重新制订。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全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暂分省、市(地)和县、乡三级。挂号费、诊查费和出诊费按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中对应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标准执行,病床费按对应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乙等标准执行。

  四、新的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既是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的收费依据,也是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免费对象提供服务后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的依据。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申领“黑龙江省医疗费收据”。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或变相多收费,严禁使用非正规收据,严禁按此标准向免费服务对象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卫生部门涉及到本文件收费项目的,也应按本文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制订标准。

  六、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后视执行的实际情况另定。原有关各项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制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遗传咨询:20元/次。
  不含挂号费。开展遗传咨询的人员须符合省计生委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2.查孕查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非免费对象开展服务按使用设备不同设定不同标准,X光机5元/次,黑白B超20元/次。对免费对象开展服务按X光机5元/次,黑白B超10元/次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
  3.皮下埋植剂放置术:80元/次
  不含挂号费、皮下埋植剂费。含体检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皮下埋植剂按规定价格另行收费。
  4.皮下埋植剂取出术:80元/次
  不含挂号。含体检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5.药物流产:150元/次
  不含挂号费、米非司酮等流产药物药费。含检查费、观察床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药物流产失败后采取刮宫等流产补救措施不再收费,若需输血、输液、注入病人体内各种药物按规定价格另行收费。
  6.输卵管吻合术:300元/次
  不含挂号费。该标准为双侧输卵管吻合术标准。一次性用品一律在手术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5%,需安装、植入或插入人体内的各种器材、器官和导管等特殊材料,按进价加10%差率收费,需输血、输液、注入病人体内各种药物按规定价格另行收费,其他一律不得收费。
  7、引产阴道分娩接产术:100元/次
  不含挂号费。一次性用品一律在手术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5%,需输血、输液、注入病人体内各种药物按规定价格另行收费,其他一律不得收费。
  8.遗传学检查:
  (1)外周血淋巴细胞培养和染色体镜下分析:155元/例
  (2)羊水细胞培养和染色体镜下分析:215元/例
  (3)染色体显微摄影分析:80元/例
  除挂号费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
  9.节育并发症鉴定:
  被鉴定者初次申请鉴定经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请市(地)级、省级鉴定,分别由被鉴定者个人支付费用。若上级鉴定结论认定为节育并发症,则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销。鉴定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按省级800元/次,市级600元/次,县级400元/次标准收费,其中县级标准为计划生育部门内部结算标准,上述费用均不含辅助检查费用。被鉴定者缴纳市(地)级、省级鉴定费后,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0.病残儿医学鉴定:200元/次
  不含各种辅助检查费用。被鉴定者缴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后,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1992年制发的有关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黑计生(1992)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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