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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0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为此,特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一、 建立通信联系。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信笺”和信封,发给省人民代表。省人民代表可用专用信纸和信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邮资总付)。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 走访代表,征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向他们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并用书面或口头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 组织代表视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结合中心工作,组织省人民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视察,还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视察结束时,要写出视察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有些视察活动,可邀请在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也可吸收所到地的人民代表参加。不脱产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 组织代表参观学习。为了学习各地经验,更好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代表到省内外参观学习。参观学习后,要写出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
五、 认真处理代表提案。对省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对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提出的提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到提案处理经常化。代表提案一律用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提案用纸书写。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提案处理结果印发给代表。
六、 妥善处理代表来信来访。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人民代表的来信,要及时处理;对人民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处,或转给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转告本人,做到件件有交待。
七、 编印《会刊》。为了使代表便于了解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情况,便于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代表提供《会刊》和有关学习材料。
八、 协助《吉林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通过报纸刊登人民代表的批评和建议,进一步促进我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经济建设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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