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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已由我局统一印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买卖一律采用此标准文本,不得使用其他文本。未经我局批准,不准翻印。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由我局各分局统一编号后下发,并收取工本费。合同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有填写错误须到原领取处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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