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州委、州政府城镇建设全面发展观,严格规范全州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行为,科学、合理地打造全州民族特色城镇。着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南州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黄政办〔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管理审批工作范围
全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是州府所在地及县府所在地城镇的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是指: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二级以上或建设总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三级建筑工程项目,住宅小区、城区广场、重点街区和主要街道两侧以及城镇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对城镇景观、环境、人文尤其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名胜、风景区风貌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或建设项目。
二、管理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1、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可研文件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材料,向所属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地意见书。由州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签署当地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报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工作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建设单位持核发备案的《选址意见书》:
(1)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现状平面图;
(2)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意见等手续;
(3)到计划或有关部门办理年度计划及相关的手续。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现状平面图上确定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区的项目选址先征求州上,甚至省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和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建设单位持核发并备案的选址意见书和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的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及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3、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提交规划设计初步方案或总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核发。
4、建设单位申领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至少叁套)及申请,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
2、我州实行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相关事项遵照《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南州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内容实施。
3、申报单位持相关资料和县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到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方案审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可行或补报、退回材料的要求。
4、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方案材料,及时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会议审查会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方案审查结果和意见。
5、规划方案的修改及审定通过。
6、审定通过的方案经州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要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许可及有关批准手续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和按法律规范程序批准的城市各项规划,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确认,提出审核意见。
3、确认符合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限期为三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已办理的“一书两证”到设计、测绘等部门办理放线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五)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与竣工验收
1、在工程建设期间,规划部门实施全过程分阶段监督与检查;
2、监督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
3、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规定性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签字。
(六)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对规划建设的全部批准文件进行存档;
2、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三、审批工作要求
1、城市规划建设的审批权限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上述程序进行,明确职责备负其责。
2、要求规划建设中各部门之间的审批工作依法协调与衔接。
3、审批办理时限除法律规定外,在法定范围内程序中依法加以了明确要求。
4、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要求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定位验线、设计方案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符合等监督管理依法规范。
5、在城市规划审批过程中要求对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逐级上报。对因批办不力或渎职造成的违法行为要严加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