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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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