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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 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
  对公示的评审专家如有须反映的情况,可于2005年6月2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映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昕王强
  联系电话:010-84201561/2561/1556
  传真:010-84202275/1554
  电子信箱: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通讯地址: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编:1007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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