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 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按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
对公示的评审专家如有须反映的情况,可于2005年6月2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映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昕王强
联系电话:010-84201561/2561/1556
传真:010-84202275/1554
电子信箱: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通讯地址: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编:1007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六月十日